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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近似引证通知书

商标近似引证通知书

关于第31656092号“鑫”商标的近似引证通知

辽宁鑫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:

我局在审查贵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1656092号“鑫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”)时,发现该商标与鑫飞皇科技公司(以下简称“被引证方”)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高度近似,可能构成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情形。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
一、引证商标基本信息

  1. 商标文字:鑫
  2. 商标注册号:31656092
  3. 商标申请人:辽宁鑫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
二、被引证方信息

  1. 公司名称:鑫飞皇科技
  2. 在先商标情况:鑫飞皇科技已于 earlier 年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/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包含“鑫”字样的商标,且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。

三、近似性初步判断

经比对,第31656092号“鑫”商标与被引证方在先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、呼叫、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。且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/服务与被引证方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/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/服务,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/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。

四、申请人权利与义务

  1. 异议权利:贵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,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引证商标与被引证方商标不构成近似,或引证商标具有可注册性。
  1. 陈述意见:贵公司有权就近似认定问题陈述意见,特别是说明双方商标在音、形、义等方面的区别,以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具体理由。
  1. 举证责任:若贵公司主张引证商标具有显著性、经使用获得识别性或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,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

五、被引证方意见

鑫飞皇科技作为在先商标权利人,表示将依法维护其商标权益。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或相关法律文书,以主张其在先权利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  1. 本通知不构成对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的最终决定。商标局将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及证据的基础上,依法作出审查决定。
  1. 请贵公司及鑫飞皇科技公司密切关注本案进展,并按法定期限履行相关程序,以避免不利法律后果。

特此通知。

(以下无正文)

发布单位:商标局
日期:二〇二五年×月×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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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12:53:14